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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就未探視及扶養 1歲多就沒了母愛!孩子不願養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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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人小萱(化名)被孩子指控,雖然身為他的母親,卻在他年約1歲多的時候時,就已與他的父親離婚,自此就再也沒有對他探視及扶養過,顯然無正當理由,就未盡對他的扶養義務,並且情節重大,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,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。
法院審理,小萱對此則是表示,她與前夫在孩子年僅1歲多的時候就離婚,她雖然有去探視孩子,但是都沒有真的看到,也沒有給付扶養費用,她真的確實沒有扶養孩子。
法官認,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定,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108001112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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