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聽人辦事陳訴及處置懲罰景遇
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過,聯系體例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體式格局都無!悲催男終於甩手了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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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然則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但願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劃定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
男人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結婚,並在台灣管理戶籍挂號,不意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方式。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配合糊口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根蒂根基,相互合力連結其配合糊口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需要。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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